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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法海求索 (二)老子的思想和现代法治 (1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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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在三十七八岁的时候,曾经研究过老子的《道德经》,不看则已,一看让我拍案叫绝。以前光听传说名气大,却并没有认真的去看过这本书。看过后,我不由得的心悦诚服的承认,老子,这位道家的创始人,真正是我国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和哲学家。他的思想不仅对中国古代,以及现代中国,以及全世界的国家治理有着重要的启迪意义,也对我们每个人为人处世有着重要的启示。当时还没有微博,微信,但有QQ和博客。研究过一番后,我就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了“村上良人选解《道德经》名言”,在当时的很多博客群,都获得了不错的反响。我记得当时一个网友,是海南的大学老师,当她听说我只是一个普通的警察的时候,她认为我在骗她。她认为我绝对是个大学教授。至今,你如果搜我以前的网名“村上良人”,依然能在“国学网”和“道学网”上看到这篇文章。可能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,被删除了一些章节,但大部分内容还能看到,已经是非常宽容了。

老子,姓李名耳,字聃,春秋末期人,生卒年不详,籍贯也多有争议。老子曾在周朝担任多年的图书馆馆长,所以,自然是博览群书,特别是对历史和政治了解的最多,并且通过自己深刻的思考和独到的悟性,形成了自己的思想体系。相传春秋末年,天下大乱,早已看破红尘的老子欲弃官归隐,遂骑青牛西行。到灵宝函谷关时,受关令尹喜的邀请,著《道德经》。虽说他只花了几天的时间就写好了这部不朽名作,但我个人认为,在这之前,他肯定也是酝酿许久,只不过借着这个机会把自己的全部的思想结晶表达了出来。老子的思想对中国哲学发展具有深刻影响,其思想核心是朴素的辩证法。在政治上,主张无为而治,无为而无不为,不言之教,不折腾,不轻易用兵。在修身养性方面,讲究大道至简,道法自然。水善利万物而不争,恬淡为上,胜而不美。在做事方法上,告诉政治家治大国若烹小鲜,告诉我们普通人天下难事,必作与易,慎终如始,则无败事。千里之行,始于足下。

老子的思想对于每一个人都是可以借鉴的。作为法律人,我们不妨思考一下,他的思想和现代法治的关系。首先看中国古代。韩非子,大家都是知道的,他是中国古代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,强调严刑峻法,重典治世。依法治国的思想可能就是他最早提出来的。这可能跟他生活的时代有关系,战国末期,天下大乱,治乱世要用重典。但据说韩非子是把道家、儒家、墨家、法家等很多思想精华结合在一起,其中,他对老子的思想吸收的最多。首先,韩非子继承并吸收了老子的“道”的思想,老子认为道生一,一生二,二生三,三生万物。就是道能生出万物。韩非子就用道去生出法、术、势,适应当时战乱时代的需要。其次,韩非子继承老子“无为而治”治国方法,但另外表述为“君道无为,臣道有为”。就是要制订严格的法律去管理国家,由法制去管理国家,行法治,而非人治。人治往往徒累无功的。老子的思想对中国古代的一些君王影响很大,使得他们在治理国家上轻刑薄赋,让利于民。老子强调要道法自然,尊重自然规律,与民生息。凡是做到这点的朝代都比较兴盛富裕,反之,都比较容易短命,秦朝和隋朝都经二世而亡,就是典型的例子。

那么,老子的思想,和现代法治能不能联系上呢?关于这个问题,我首先想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。刑法的谦抑性原则,又称为刑法的必要性原则,通俗的讲,就是能用其他法律解决的,就不适用刑法。立法者尽量以最小的支出,少用,甚至不用刑罚。只有没有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,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为犯罪行为。英国哲学家边沁有句名言,称“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,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”。老子在《道德经》中说:“兵者,不祥之器,非君子之器,不得已而用之,恬淡为上,胜而不美”。刑罚,也就是这样的“不祥之器”,“不得已而用之”。刑事立法中必须考虑刑法谦抑性原则,防止对刑罚的滥用。谦抑性原则虽然是刑法原则,但刑事诉讼法也必须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。可捕可不捕的,不捕;可杀可不杀的,不杀,这是刑法原则,也是刑事诉讼法原则。刑法谦抑性原则,还涉及民法、商法、行政法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与法治问题的重要原则。刑法的适用问题,古今中外历来都不仅是刑法学问题,而是整个法学、法律与法治的问题。它涉及到刑法与民法、商法、行政法等的边界问题、关系问题、适用问题等。刑法的适用错误所导致的恶果是由整个法律和法治来承担的。刑法谦抑性原则,必须在刑法中体现出来,但它同样也需要在民法、商法、行政法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、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中得以体现。能够用其他法律手段解决的社会问题,就无需运用刑罚手段来解决,这同样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。

现代法治国家,都奉行一个原则。叫“法无授权不可为,法不禁止即可为。”,这同样可以看成是老子的无为而治思想的体现。《道德经》的思想核心是“道”,大道无为,这个“道”,看似是无为的,但这个“道”有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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